行政管理办法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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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办法审议稿

 

 部门良好行为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 培养我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文明习 惯, 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 强化制度管理, 维护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我部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集合我部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

 在准则适用规定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纪律的特权。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考勤对象 *****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为 6 天, 每天 8 个小时。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一到周六。

 夏季( 5 月 1 日 -9 月 30 日 )

 8:30-12:00 14:30-18:00;

 冬季( 10 月 1 日 -次年 4 月 30 日 )

 8:30-12:00 14:00-17:30。

 第五条 考勤制度

 员工日 常考勤实行签到制 1.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所有出勤人员每天( 包括加班)

 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员工上下班需亲自签到, 严禁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签到;

 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 应向分管领导请示, 在下个工作日 内进行补签, 并注明因工外出时间及原因, 由主管领导签字,报本部考勤员留存。

 第六条 迟到早退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

 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所有员工上班须先到处理报到后, 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员工请假的规定

 1.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 应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 3 小时以上, 按旷工处理;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 可用电话、 书信或带口信方式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并应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应办理工作交接单。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八条 操守准则 1. 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廉洁从业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4.利用职务或职权的方便, 承揽建设工程;

 5.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 强制性要求施工单位与自身有利益的劳务分包队伍合作, 或推销建材、 用品等;

 6.通过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身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利用职务上掌握的内幕信息,通过运用有利信息来经商、 办企业;

 2.个人在工作岗位工作同时在监理或施工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 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介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朋友到该企业当管理者;

  2.利用本人管辖范围的企业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消费买单,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境)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5.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6.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官僚主义、 小团体、 本位主义。

 不准有下列行为:

 1. 在工作中推诿、 扯皮、 不作为;

 2.对计量、 检验及工程分部分项项目 验收等不实行为, 不制约或制约不到位, 给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

 3.不执行升级部门作出的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和意见;

 4.拉帮结派, 排除异己等小团体行为。

 第十三条 本准则从发布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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